邻里之间起矛盾冲突,退一步海阔天空,打一架则两败俱伤。80后男子黄某因骑电动三轮车通行他人果地的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和打斗,并在冲动之下持螺丝刀将对方头部刺伤,导致对方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黄某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事件回顾
35岁的黄某是融安县人。去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他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自家金桔地拉水桶回家装稻谷,需途经同村村民韦某的果地,因车辆通行问题与韦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
在打斗过程中,双方用拳头互相捶打对方的头部,韦某左眼被黄某打伤,双方才停止打斗。不过,事情并没有完。之后,韦某趁黄某不备用拳头击打黄某的鼻子,导致黄某鼻子流血。黄某则从其驾驶的三轮车座包里拿出一把修车用的螺丝刀欲击打韦某。韦某见状,遂往自家果地里跑。黄某追上韦某后,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其间,黄某用螺丝刀击打中韦某的头部,造成韦某头部受伤当场倒地昏迷不醒。
事发后,黄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月22日,韦某住院抢救7天后死亡。经鉴定,韦某系头部被钝性物体击打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后,当地村民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的家属进行调解,由黄某家属赔偿了韦某家属1.7万元丧葬费。此外,韦某住院期间,黄某家属还向韦某家属预先支付了3万元治疗费用。
今年3月,融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死者韦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黄某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面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黄某无异议,但辩称韦某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同时,黄某还称,他已认识到错误,愿意尽己所能赔偿韦某家属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死者家属所提经济赔偿诉求,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确定7.8万余元,扣除黄某家属已支付的4.7万元,黄某还应赔偿3.1万余元。由于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某1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判令其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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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林雄 ?编辑/王思博 校对/董颖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