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天津高法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和2021年,被告人钟某分别在浙江平阳县及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使用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七次,被盗价值达2.3万余元,并造成车窗玻璃毁损。
经查,2015年7月18日凌晨,在袁州区某路段人行道停车位上,被告人钟某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放置在小车内副驾驶储物箱内的现金一万元。
2015年8月29日凌晨,在浙江省平阳县一路边,被告人钟某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柯某放置在小车内的若干现金。
2021年5月11日凌晨,在袁州区某小区2号楼门口,被告人钟某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放置在汽车内的20余元现金和2盒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为50元)。
2021年5月13日凌晨,在袁州区某小学附近,被告人钟某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放置在汽车内的80余元现金和两包蓝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70元)。
2021年5月22日凌晨,在袁州区某龙虾店门口,被告人钟某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放置在出租车内的现金300余元。
2021年5月31日凌晨,在袁州区某工地旁,被告人钟某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程某放置在汽车内的7包青花瓷香烟(经鉴定价值为700元)、一盒温汤老皮蛋和一盒大红袍茶叶。
2021年6月17日凌晨,在袁州区市场门口,被告人钟某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放置在汽车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为900元)、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100元)和一部苹果平板电脑;接着又撬了被害人肖某停放于此的汽车车窗玻璃,但未盗得值钱财物。
2021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在袁州区某招待所内将被告人钟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钟某因犯盗窃罪曾先后于2012年4月27日、2015年3月18日、2016年8月5日、2017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1日被法院判过五次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大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